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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爬登空間之位置及大小規定如下:
一、爬登空間應符合第一百二十九條之水平距離,使作業人員能通過任何導線、橫擔或其他組件。
二、支持物得僅提供一側或一角為爬登空間。
三、爬登空間應可垂直延伸,使作業人員能通過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任何導線或其他組件上下層範圍。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導線間之爬登空間不得小於附表一二九所示之水平距離。當爬登空間旁之導線由相關導線電壓等級以上之臨時絕緣防護器具掩蔽時,得提供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之淨爬登空間。
爬登空間涵蓋沿導線與橫跨導線之水平距離,及有妨礙爬登之導線上方及下方垂直投影距離一公尺或四十英寸以上範圍內之空間。
若導線係由同一電業所有、操作或維護者,得使用活線工具,臨時移開線路導線,以提供爬登空間。
在支持物上轉角橫擔及固定於其上面之導線,應保持爬登空間寬度,且涵蓋於同一位置垂直延伸爬登空間於有限制作用導線之上方及下方一公尺或四十英寸以上範圍內之空間。
非在橫擔處經過縱向導線路徑之爬登空間,應提供經過該導線路徑之爬登空間寬度,及在相同位置由低於路徑一公尺或四十英寸起,垂直延伸到高於路徑一公尺或四十英寸或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時應為一.五公尺或六十英寸之爬登空間。
前項爬登空間之寬度應以相關縱向導線路徑測量。
第一項爬登空間之位置、大小及電纜數量若容許合格人員爬登經過,線架上縱向路徑之電纜或吊線上附掛之電纜,不視為有妨礙爬登空間。但通訊導線在縱向導線路徑上方者,不適用之。
若低於七百五十伏特且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架空接戶線,在作業人員爬登前,所有相關之導線已以橡皮護具掩蔽或有其他標準作業方式防護,且該接戶線於電桿附掛處至縱向路徑導線之水平距離,不小於電桿直徑再加上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及縱向導線在距附掛接戶線之電桿七百五十毫米或三十英寸處,其與接戶線間之水平橫向距離,不小於九百五十毫米或三十八英寸之範圍內,不視為有妨礙爬登空間,如圖一三一所示。
支持物上裝設頂梢時,最上層橫擔上方與頂梢導線間之爬登空間,應符合附表一二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