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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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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及其與同一支持物上垂直或橫向導線、跨距吊線或支線等間任何方向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固定支持物:導線架設於固定支持點時,其與支持物等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所示值。但已知系統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其間隔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所示值。
二、懸垂礙子:導線以懸垂礙子連吊掛,且其擺動未受限制者,應增加其導線間之間隔,使一串礙子連得以橫向擺動至其最大設計擺動角度之擺動範圍,而不小於前款規定之最小水平間隔。最大設計擺動角度,應以導線在攝氏十五度,受二百九十帕(Pa)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風壓吹移之最終弛度為基準。若有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物。支吊線、導線及電纜之位移,應含造成其間隔減少之支持物及配件偏移。
三、已知回路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前二款規定之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之間隔:
(一)線路導線與支吊線、架空地線、垂直或橫向導線等之間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相關導線電壓所要求之交叉垂直間隔。上述支吊線及架空地線視為具大地電位。上述由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所得之間隔,適用第二目之 2 規定之限制。
(二)線路導線與橫擔及支持物表面間之修正後間隔規定如下:
1.修正後間隔:在預期負荷條件下,修正後間隔應不小於以下列公式及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計算之電氣影響間隔,或符合附表一一九~二規定。依下列公式計算時,PU、a、b準用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K=一.二,為導線與塔身間隙之配置因數:
┌ V.(PU).a┐1.667
D=1.00│─────── │ b (公尺)
│ 500K │
└ ┘
2.修正後間隔限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中以交流電壓一百六十九千伏之相間電壓計算之基準間隔值。於支持物上有活線作業者,修正後間隔應再檢查對作業人員是否足夠,必要時應再增加之。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符合下列規定者,第八十九條及前條所規定之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依第二款規定之基準高度加上第三款規定之電氣影響間隔,及於附表八九~一或附表八九~二中以交流電壓九十八千伏相對地電壓計算之間隔:
一、線路導線之弛度條件:線路導線於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下,其垂直間隔仍應符合規定。
二、基準高度:基準高度應符合附表九一~一之規定。
三、電氣影響間隔:
(一)電氣影響間隔(D)應以下列公式計算,或符合附表九一~二之規定:
V‧(PU)‧a 1.667
D=1.00﹝────── ﹞ b‧c(公尺)
500K
1.V =以千伏為單位,交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波峰值或直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
2.PU=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係以對地電壓波峰值之標么值(PU)表示。
3.a =一.一五,三個標準差之容許係數。
4.b =一.○三,非標準大氣狀況下之容許係數。
5.c =一.二,安全係數。
6.K =一.一五,導線與平面間隙之配置因數。
(二)海拔超過四百五十公尺或一千五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其電氣影響間隔值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規定如下:
一、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相鄰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者,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但不同支持物之固定支線間之水平間隔得縮減至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不同支持物上之其他支線、跨距吊線及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間水平間隔,或高低壓導線使用相當於電纜之絕緣導線時,得縮減至六百毫米或二英尺。
二、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線路: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線路者,前款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計算之間隔。
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若較高電壓電路之開關突波因數已知者,前二條規定之垂直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第一款規定之基準高度加上第二款規定之電氣影響間隔,且不小於前二條規定,以較低電壓線路為大地電位時之間隔。
一、基準高度:基準高度應符合附表九六~一之規定。
二、電氣影響間隔(D) :應以下列公式及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計算,或符合附表九六~二規定。依下列公式計算時,a、b、c值準用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其餘規定如下:
┌ ┌V .(PU)+ V ┐a ┐1.667
│ └ H L ┘ │
D=1.00│───────────── │ b.c(公尺)
│ 500K │
└ ┘
(一)VH=以千伏為單位,為較高電壓電路之交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波峰值或直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
(二)VL=以千伏為單位,為較低電壓電路之交流對地最高運轉電壓波峰值或直流對地最高運轉電壓。
(三)PU=較高電壓電路之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係以對地電壓波峰值之標么值(PU)表示。
(四)K=一.四,導線與導線間隙之配置因數。
通訊導線與通訊電纜、支線、吊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於計算前項間隔時應視為零電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