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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高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按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低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含有超過一一公升可燃性液體之電容器應裝設於變電室內,或裝設於室外圍籬內。
二、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電容器應予封閉、裝設於適當場所或妥加防護,避免人員或其攜帶之導電物碰觸帶電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