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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刪除)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太陽光電系統中有關電路之電壓規定如下:
一、最大電壓之計算及認定:
(一)於直流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中,太陽光電系統最大電壓,應依最低預期周溫修正計算串聯太陽光電模組額定開路電壓之總和。若最低預期周溫低於攝氏零下四○度者,或使用單晶矽或多晶矽以外之模組者,其系統電壓之調整應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書。
(二)單晶矽及多晶矽模組之額定開路電壓應乘以表三九六之二十六所列之修正係數。太陽光電模組說明書中已提供太陽光電模組之開路電壓溫度係數者,不適用之。
(三)電纜、隔離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及其他設備之電壓額定應以最大電壓認定。
二、直流用電電路:直流用電電路之電壓應符合第八條規定。
三、二戶以下住宅之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除燈座、燈具或插座外,其系統電壓最高得為六○○伏。
四、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電路:二戶以下住宅之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帶電組件,應為非合格人員不易觸及。
五、雙極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連接至雙極系統之二線電路,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其最大電路電壓應為二線電路導線間之最高電壓:
(一)雙極子組列每組電路之其中一條導線直接被接地。
(二)整個雙極組列分成二個相互隔離,且與用電設備隔離者,接地故障或電弧故障裝置之異常動作得切斷其與大地之連接。
(三)每組電路連接至個別子組列。
六、前款規定之設備應設明顯標識,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雙極太陽光電組列中性導體(線)或被接地導線之切離,可能導│
│致組列或變流器過電壓。 │
└────────────────────────────┘
七、超過六○○伏系統之電纜及設備額定之電壓認定:
(一)蓄電池電路:在蓄電池電路中,採用充電狀態下或均衡化情況下之最高電壓。
(二)太陽光電電路:在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中,採用最高系統電壓。
太陽光電系統之熔線規定如下:
一、隔離設備:若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隔離。熔線應能獨立斷開,不受其他位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熔線影響。
二、熔線維護:若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係屬必須維護,不能與帶電電路隔離者,隔離設備應裝在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上,且應位於熔線或整組熔線座位置視線可及且可觸及處,並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若隔離設備距過電流保護裝置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於過電流保護裝置位置應設標識,標示每一隔離設備之位置。隔離設備非為負載啟斷額定者,應標示「有負載下不得開啟」。
太陽光電系統電壓超過五○伏二線式系統之其中一條導線,及雙極系統之中間抽頭導線,應直接被接地,或採其他方法使達到等效之系統保護,且採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用途之設備。但符合前條規定之系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