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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節有關太陽光電電源電路規定,不適用於交流模組。
交流模組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體(線)及變流器,應視為交流模組之內部配線。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交流模組之輸出應視為變流器輸出電路。
三、隔離設備: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三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結合一個以上之交流模組輸出。多個交流模組系統之任一交流模組,應具備螺栓型連接器或端子型隔離設備。
四、接地故障偵測:交流模組系統得使用單一偵測裝置,偵測交流接地故障,並藉由移除供應至交流模組之交流電力,以阻斷組列產生電力之功能。
五、過電流保護:交流模組之輸出電路得有過電流保護,其引接至分路電路之導線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安分路電路:○‧九平方公厘或一八 AWG,佈設長度最長至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二)二○安分路電路:一‧二五平方公厘或一六 AWG,佈設長度最長至三○公尺或一○○英尺。
(三)二○安分路電路:二.○平方公厘以上或一四 AWG。
(四)三○安分路電路:二.○平方公厘以上或一四 AWG。
(五)四○安分路電路:三.五平方公厘以上或一二 AWG。
(六)五○安分路電路:三.五平方公厘以上或一二 AWG。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變流器、蓄電池、充電控制器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之全部非被接地導體(線)隔離。
設備由二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隔離設備應組群並標示。
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二個以上變流器或併聯型系統交流模組之集合交流輸出。
非被接地導體(線)之隔離設備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手動操作開關或斷路器組成:
一、設於可輕易觸及處。
二、可外部操作,且人員不會碰觸到帶電組件。
三、明確標示開或關之位置。
四、對設備線路端之標稱電路電壓及電流,具有足夠之啟斷額定。
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九規定,且經設計者確認適合此用途之連接器者,得作為交流或直流之隔離設備使用。
隔離設備之所有端子在開啟位置可能帶電者,於隔離設備上或鄰近處應明顯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小心!觸電危險! │
│切勿碰觸端子! │
│開啟狀態下線路側及負載側可能帶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