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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當電業或其他電力系統電壓喪失時,應有使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之電能不得反饋至用戶配線系統之裝置。
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若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六規定者,其電能得反饋至用戶配電系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電動車供電設備及系統其他組件,被認定為有意與車輛互連,而作為電力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適合安全充放電,且不會逆送電力至電力網。但電動車輛作為儲能設備與其他電力電源連接,並符合第七節儲能系統之適用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