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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0 區、1 區及 2 區之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一章第八節及下列規定:
一、搭接:依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設備接地導線之型式:使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液密金屬可撓導線管者,其內部應具有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導線型式設備搭接跳接線。但在2區中,符合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第二款規定各目者,不在此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接地及搭接導線之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特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五○○千伏安以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五○○千伏安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三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超過二○千伏安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二○千伏安以下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
(一)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三‧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二六~一規定。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二六~二規定。
接地系統應依下列規定施工:
一、低壓電源系統接地之位置應在接戶開關電源側之適當場所。
二、以多線式供電之用戶,其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三、用戶自備電源變壓器,其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其接地導線之一端應妥接於接地極,另一端引至受電箱、表前開關箱或接戶開關箱任擇一處,再由該處引出設備接地連接線,施行內線系統或設備之接地。
五、三相四線多重接地供電地區,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時,其自備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電源之中性線共同接地。
六、接地導線應使用銅導體,包括裸線、被覆線、絕緣線或匯流排。個別被覆或絕緣之設備接地導線,其外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之黃色條紋者。
七、一四平方公厘以上絕緣被覆線或僅由電氣技術人員維護管理處所使用之多芯電纜之芯線,在施工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之處以下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識別時,可做為接地導線,接地導線不得作為其他配線。
(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加上條紋標誌。
(二)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著上綠色。
(三)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以綠色之膠帶或自黏性標籤作記號。
八、低壓電源系統應按下列原則接地:
(一)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一五○伏,該電源系統除第二十七條之一另有規定外,必須加以接地。
(二)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三○○伏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加以接地。
(三)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超過三○○伏者,不得接地。
(四)電源系統供應電力用電,其電壓在一五○伏以上,六○○伏以下而不加接地者,應加裝接地檢示器。
九、低壓用電器具及其配線應加接地者如下:
(一)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二)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
(三)非金屬導線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員可觸及之潮濕場所者。
(四)電纜之金屬被覆。
(五)X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
(六)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其他固定式用電器具。
(七)對地電壓在一五○伏以下之潮濕危險處所之其他固定式用電器具。
(八)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移動式用電器具。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不為人所觸及者不在此限。
(九)對地電壓一五○伏以下移動式用電器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地。
用電器具及其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接地:
一、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式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依下列之一施行接地:
(一)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二)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接地導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該接地導線絕緣或被覆,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之黃色條紋者。
(三)個別裝設接地導線。
(四)固定式用電器具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之設備接地依下列方法接地:
(一)採用接地型插座,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極應予接地。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接地導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
第一類場所之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一章第八節及下列規定:
一、搭接:
(一)應使用具有適當配件之搭接跳接線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搭接方式。不得僅使用制止螺絲圈套管及雙制止螺絲圈式之接觸作搭接。
(二)第一類場所與受電設備接地點間,或與分離之電源系統接地點間之管槽、管件、配件、線盒及封閉箱體等,應使用前目規定之搭接方式。
(三)若被接地導線與接地電極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於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隔離設施電源側相接,且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位於該隔離設施之負載側者,則前目規定之搭接方式,得僅施作於最接近接地電極處。
二、設備接地導線之型式:使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液密金屬可撓導線管者,其內部應具有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導線型式設備搭接跳接線。但在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中,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液密可撓金屬導線管,且長度為一.八公尺以下,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之接地用配件。
(二)電路之過電流保護在十安培以下。
(三)非動力負載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