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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三類場所內,裝設於可燃性纖維或累積之飛絮上方,供材料搬運之移動式電動起重機與吊車、紡織用移動式吸塵器及類似設備等,依下列規定:
一、電源供應:滑接導線之電源應為非接地,與其他系統完全隔離,並裝設適當之接地檢知器。該檢知器應於滑接導線發生接地故障時,能發出警報並自動斷電;或在接地故障下繼續供電給滑接導線時,需具有視覺及聽覺警報。
二、滑接導線:滑接導線應位於適當位置或適當保護,使非授權人員不能接近,並具有適當防護,防止異物意外碰觸。
三、集電器:集電器應有適當配置與防護,以限制正常火花,且防止火花或高溫微粒逸出。每條滑接導線應具備二個以上個別之接觸面以減少火花,並應具備可靠機制以防止纖維或飛絮累積於滑接導線或集電器。
四、控制設備:控制設備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十六及第三百十八條之十七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三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應裝設於塵密封閉箱體。
第三類場所之變壓器、阻抗線圈及電阻器,若作為電動機、發電機及電氣器具之控制設備或組合成為控制設備者,應裝設於塵密之封閉箱體,並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十規定之溫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