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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幹線負載按第二十九條之九及第二十九條之十規定之各分路負載之總和乘以需量因數。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各類場所內應有連續最低照明負載者,以不小於表二九之九所列場所之單位負載計算為原則。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建築物應依所頒布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設計者,其各指定場所之照明負載得依該設計標準所採用之照明單位負載計算。
每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應自建築物、住宅或其他所含區域之外緣起算。所計算之住宅樓地板面積不得包括陽台、車庫,或未使用、未裝修且未預計改裝作為日後使用之空間。
住宅及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其所有二○安以下之插座出線口,不得視作一般照明負載。
其他照明負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供重責務型燈座之出線口依每一出線口以六○○伏安計算。
二、供電氣招牌燈及造型照明出線口之計算值,最小應為一二○○伏安。
三、展示窗出線口以每三○公分水平距離不小於二○○伏安,作為負載之計算。
一般插座及非用於一般照明之每一出線口,其最小負載不得小於依下列規定計算之值:
一、除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外,特殊用電器具或其他負載之出線口依該用電器具或所接負載之安培額定計算。其他特殊負載應依大型用電器具容量及數量決定。
二、住宅及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內,供電氣烘乾機之負載得依第二十九條之二十八規定計算;電爐及其他家用烹飪用電器具之負載,得依第二十九條之二十九規定計算。
三、供電動機負載之出線口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計算。
四、一般插座出線口:
(一)每一框架上之單插座或多連插座出線口,其計算值不得小於一八○伏安。
(二)同一插座出線口由四個以上插座組成之多聯式插座,每個插座之計算值不得小於九○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