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應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之分路,其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但紅外線燈具之裝設符合下列規定者,電路對地電壓得超過一五○伏,並在三○○伏以下:
(一)燈具裝置於不易觸及之處。
(二)燈具不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
(三)燈具直接裝置於分路。
二、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裝設。分路最大電流額定應在五○安以下。
三、紅外線燈電熱裝置用之燈頭不得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其材質應為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之耐熱及耐壓性能者。
四、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之帶電部分不得裝設於可觸及之處。但裝設於僅有合格人員出入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五、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之內部配線,其導線應使用一‧六公厘以上石棉、玻璃纖維等耐熱性絕緣電線,或套有厚度一公厘以上之瓷套管並固定於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效用之耐熱絕緣銅線。
六、紅外線燈電熱裝置內部配線之接續應使用溫升在攝氏四○度以下之接續端子。
七、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不得裝設於第五章規定之危險場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電熱裝置之分路及幹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裝置分路:
(一)供應額定電流為五○安以下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在五○安以下者,導線線徑應按第二十九條之十三規定施設。
(二)供應額定電流超過五○安單具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得超過電熱裝置之額定電流。但其額定電流不能配合時,得使用高一級之額定值,其導線安培容量應超過電熱裝置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以上,並不得連接其他負載。
二、電熱裝置幹線:
(一)導線安培容量應大於所接電熱裝置額定電流之合計。若已知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得按實際計算負載電流選擇適當導線,並使用安培容量不低於實際計算負載電流之導線。
(二)幹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電流不得大於幹線之安培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