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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連接於同一分路者,應符合第四款規定及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分路保護裝置應採用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
一、數具額定不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標稱電壓一五○伏以下,分路保護額定不超過二○安,或標稱電壓六○○伏以下,分路保護額定不超過一五安,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
(一)每具電動機之滿載額定電流不超過六安。
(二)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未超過任一操作器上之標示值。
(三)個別過載保護符合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二、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不超過前條規定最小額定電動機保護之值者,具有個別過載保護之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若能確定正常運轉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在最壞情況下不會啟開電路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三、其他群組安裝之電動機有下列第三目及第一目或第二目之個別過載保護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一)電動機操作器與過載裝置係經設計者確認為工廠組裝,且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為組合之一部分。
(二)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操作器與過載裝置經設計者確認為依原製造廠家使用說明書於現場組裝。
(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
1.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經設計者確認作為群組安裝之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具有最大額定之熔線、反時限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安培額定不超過前條之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
2.個別電動機操作器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經設計者確認作為群組安裝之個別電動機操作器具有最大額定之熔線、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安培額定不超過前條之個別電動機操作器。
3.斷路器為經設計者確認為反時限者。
4.分路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保護,其額定不得超過分路連接之最大電動機額定,加上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及其他負載電流之總和。若選定之額定小於供電導線之安培容量者,得提高熔線或斷路器之最大額定,但不得超過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5.分路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之額定不大於第一百六十條之五規定之額定,以作為保護群組中最小額定電動機過載電驛之標置。
四、電動機群組安裝中,由任一分接點供電之單一電動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配裝個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連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
(二)分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之三分之一,電動機分接之導線距離其過載保護裝置不超過八公尺,且裝設於不受外力損傷之管槽內。
(三)分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至經設計者確認之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之十分之一。連接操作器至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連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至操作器之導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被保護不受外力損傷且置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中,長度不超過三公尺。
2.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除可撓軟線、可撓電纜及燈具引接線外之絕緣導線,應依第十六條規定之導線安培容量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但本規則另有規定或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物料吊運磁鐵電路或消防幫浦電路等若斷電會導致危險者,其導線應有短路保護,但不得有過載保護。
二、額定八○○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採用高一級標準額定:
(一)被保護之分路導線非屬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之可攜式負載,且該分路使用二個以上之插座。
(二)導線安培容量與熔線或斷路器之標準安培額定不匹配,且該熔線或斷路器之過載跳脫調整裝置未高於導線安培容量。
(三)所選用之高一級標準額定不超過八○○安。
三、電動機因起動電流較大,其過電流保護額定或標置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連續責務之單具電動機分路導線(W2)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或下列規定值:
一、整流器供電之直流電動機:
(一)整流器電源側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整流輸入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由單相半波整流器供電之直流電動機,整流器之配線輸出端子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九倍。但由單相全波整流器供電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五倍。
二、多段速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電動機銘牌之最大滿載電流額定選定。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繞組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
三、Y-△起動運轉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百分之七二。
四、部分繞組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百分之六二.五。
五、供應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負載電動機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五七所列之電動機銘牌電流額定百分比。
六、小型電動機之導線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小型電動機裝設於封閉箱體內,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額定在五安以下,並具備過載及過電流保護,得使用○‧九平方公厘銅導線。
(二)小型電動機裝設於封閉箱體內,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額定超過五安至八安,並具備過載及過電流保護者,得使用一‧二五平方公厘銅導線。
七、電動機個別並聯電容器以改善功率因數者,其導線安培容量可依實際計算所得選擇適當導線。
電動機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P1),應具有承載電動機起動電流之能力。除轉矩電動機外,電路之額定或標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電路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其計算值不得超過表一五九規定值。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依表一五九所決定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值,不能對應至熔線、斷路器、積熱保護裝置之額定,得使用較高一級之額定或可標置值。
(二)依前目更動之額定值若仍不足以承受電動機之起動電流者,得採用更高之額定值,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六○○安以下非延時性熔線,其額定值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四倍。
2.延時性熔線之額定值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二.二五倍。
3.滿載電流一○○安以下者,反時限斷路器額定值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四倍;滿載電流超過一○○安者,反時限斷路器額定值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三倍。
4.超過六○○至六○○○安熔線額定值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三倍。
二、依原製造廠家之過載電驛表搭配電動機操作器或用電器具上標示值選用之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得超過前款之容許值。
三、瞬時跳脫斷路器僅可調式及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動機操作器組合方得使用,其與動電機過載、過電流保護應可協調,且標置不得超過表一五九規定值。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表一五九規定之標置不足以承受電動機起動電流時,得選用較高一級之標置,但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一三倍。
(二)電動機滿載電流為八安以下,瞬時跳脫斷路器之連續電流額定為一五安以下,經設計者確認之組合式電動機操作器,且電動機分路過載與過電流保護裝置間可協調者,得將操作器銘牌標示值予以加大。
四、多段速電動機之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個以上繞組之多段速電動機,得以單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保護,但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超過被保護最小繞組銘牌額定依表一五九適用之百分比。
(二)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多段速電動機得以單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保護,其額定依最高電流繞組之滿載電流選定:
1.每一繞組之個別過載保護,依其滿載電流選定。
2.供電各繞組之分路導線大小,依最高電流繞組之滿載電流選定。
3.電動機各繞組之操作器,其馬力額定不得小於繞組之最大馬力額定。
五、固態電動機操作器系統之電力電子裝置,得以表一五九規定之適當額定熔線替代。
六、經設計者認可之自我保護組合式操作器,可用以替代表一五九之保護裝置。但可調式瞬時跳脫標置不得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三倍。
七、經設計者確認之組合式電動機短路保護器,其與分路過電流及過載保護可協調者,該電動機短路保護器可用以替代表一五九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該短路保護器於短路電流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三倍時需能開啟電路。
連續責務電動機之過載保護(P2)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定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與電動機分離之過載保護裝置,應選定之跳脫值或額定動作電流值不得超過下列電動機銘牌所標示滿載電流額定之百分比。但Y-△起動等之過載保護裝置者,其過載保護裝置之選定或標置電流值相對於銘牌電流之百分比,應清楚標示於電動機上。
1.電動機標示負載係數在一.一五以上:百分之一二五。
2.電動機標示溫升在攝氏四○度以下:百分之一二五。
3.不屬於上列之其他電動機:百分之一一五。
(二)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應於過載或起動失敗時保護電動機,以防止危險性之過熱。積熱保護器之最大跳脫電流,不得超過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七所定電動機滿載電流再乘上下列規定之百分比。但電磁開關等電動機啟斷裝置與電動機分開裝設,其控制回路由整合於電動機內之積熱保護器所控制者,當積熱保護器啟斷控制回路時,該分離裝設之啟斷裝置應能自動切斷電動機之負載電流。
1.電動機滿載電流九安以下:百分之一七○。
2.電動機滿載電流大於九安至二○安:百分之一五六。
3.電動機滿載電流大於二○安:百分之一四○。
(三)與電動機合為一體之保護裝置,經設計者確認能防止電動機起動失敗所導致之損壞,得作為保護電動機使用。
二、額定一馬力以下自動起動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與電動機分離之過載保護裝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規定。
(二)積熱保護器:
1.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應於過載或起動失敗時保護電動機,以防止危險性之過熱。
2.電磁開關等電動機啟斷裝置與電動機分開裝設,其控制回路由整合於電動機內之積熱保護器所控制者,當積熱保護器啟斷控制回路時,該分離裝設之啟斷裝置應能自動切斷電動機之負載電流。
(三)與電動機合為一體之保護裝置,能防止電動機起動失敗所導致之損壞,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作為保護電動機使用:
1.電動機為設備組合之一部分,該組合不會使電動機過載。
2.設備組合裝有安全控制,能防止電動機起動失敗所生之損害者,該設備組合之安全控制應標示於銘牌上,且置於可視及範圍內。
(四)阻抗保護:電動機繞組之阻抗足以防止因起動失敗導致過熱者,電動機以手動起動時,得依第四款第二目保護,但電動機須為設備組合之一部分,且可使電動機自行限制不發生危險過熱。
三、過載裝置之選定:
(一)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選擇感測元件或過載保護裝置之標置或額定,不足以使電動機完成起動或承載負載者,得使用高一級之感測元件或將過載保護裝置之標置或額定調高。但過載保護裝置之跳脫電流值,不得超過下列電動機銘牌滿載電流額定之百分比。
1.電動機標示負載係數在一‧一五以上:百分之一四○。
2.電動機標示溫升在攝氏四○度以下:百分之一四○。
3.不屬於上列之其他電動機:百分之一三○。
(二)第一百六十條之二規定電動機於起動期間過載保護裝置被旁路者,過載保護裝置應有足夠之時間延遲,以利電動機之起動及加速至正常負載。
四、額定一馬力以下非自動起動之電動機,且為永久裝置者,其過載保護應符合第二款規定。但非永久裝置之電動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裝設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者,得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其過載保護,且該裝置不得大於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但電動機在標稱電壓一五○伏以下分路,其額定保護電流不超過二○安者,不在此限。
(二)電動機裝設於操作器處者可視及範圍外者,其過載保護應符合第二款規定。
五、繞線型轉子交流電動機之二次電路,包括導線、操作器、電阻器等,應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作為過載保護。
六、連續責務電動機容量在一五馬力以上者,應有低電壓保護。但屬灌溉用電、危險物質處所、可燃性粉塵或飛絮處所者,電動機雖在一五馬力以下容量,亦應具「低電壓保護」。
以過載電驛及其他裝置作為電動機過載保護,而無法啟斷故障電流時,應以熔線或斷路器保護,其額定或標置須符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或以符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電動機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