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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電器具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前條及下列規定:
一、分路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裝設過電流保護。用電器具有標示其保護裝置之額定者,分路過電流保護額定不得超過該標示值。
二、附有表面加熱元件之用電器具依表二九之二九算出之最大需量負載電流大於六○安時,應由二個以上之分路供電,並分別裝設額定值不超過五○安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未標示保護裝置額定之非以電動機驅動之單一用電器具,其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電器具之額定電流在一五安以下者,其過電流保護額定不得超過二○安。
(二)用電器具之額定電流超過一五安者,其過電流保護額定不得超過用電器具額定電流之一‧五倍。若無對應之標準安培額定時,得使用次高一級之標準額定。
四、額定電流超過四八安之工廠組裝電阻型加熱元件電熱器具,其加熱元件負載應予分割,每一分割後之負載分路不得超過四八安,且應分別裝設額定不超過六○安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五、使用遮蔽型加熱元件之商用廚房及烹飪用電器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加熱元件負載得予分割,分割後負載電流不得超過一二○安,且裝設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超過一五○安:
(一)加熱元件與烹飪料理台為整體組裝。
(二)加熱元件完全裝在經設計者確認適合作為此用途之箱體內。
六、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與用電器具分開裝設者,其保護裝置之選用數據應標示於用電器具上。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除可撓軟線、可撓電纜及燈具引接線外之絕緣導線,應依第十六條規定之導線安培容量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但本規則另有規定或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物料吊運磁鐵電路或消防幫浦電路等若斷電會導致危險者,其導線應有短路保護,但不得有過載保護。
二、額定八○○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採用高一級標準額定:
(一)被保護之分路導線非屬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之可攜式負載,且該分路使用二個以上之插座。
(二)導線安培容量與熔線或斷路器之標準安培額定不匹配,且該熔線或斷路器之過載跳脫調整裝置未高於導線安培容量。
(三)所選用之高一級標準額定不超過八○○安。
三、電動機因起動電流較大,其過電流保護額定或標置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用電器具之分路額定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用分路:
(一)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不得低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未標示額定者,其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應符合本章第二節規定。
(二)除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外,連續運轉之用電器具,其分路電流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之一‧二五倍。但經設計者確認可在滿載額定下連續運轉者,其分路電流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值。
二、供應二個以上負載之電路:供電給用電器具及其他類負載之分路,其電流額定應依第二十九條之十七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