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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照明燈具之支撐設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照明燈具之懸吊式天花板系統之構造物框架,應互相固定,且在適當之間隔內牢固於建築結構上。
二、照明燈具之固定螺栓應使用鋼、可鍛鐵或其他適用材質。
三、支撐照明燈具之管槽配件,應能支撐整組照明燈具之重量。
四、出線盒作為照明燈具之支撐者,應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九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出線盒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照明燈具及插座等裝設位置應使用出線盒。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之情況得使用木台。
二、出線盒之設計可供支撐,且裝設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者,得作為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之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上照明燈具或燈座之出線盒應在其內部標示所能承受之最大重量,且燈具未超過二三公斤,可由線盒支撐於牆壁。若壁掛式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重量未超過三公斤者,得以其擴充線盒或其他線盒支撐。
(二)照明專用天花板出線口應有出線盒供照明燈具或燈座附掛,並能支撐燈具重量至少二三公斤。燈具重量超過二三公斤者,除出線盒經設計者確認並標示有最大支撐重量者外,應有與出線盒無關之獨立且牢固之支撐。
三、以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作為天花板懸吊式電扇唯一支撐者,應為製造廠標示適合此用途者,且吊扇重量不得超過三二公斤。若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設計可支撐超過一六公斤者,應標示其可支撐之最大重量。
四、出線盒供地板內插座使用者,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地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