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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配電箱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箱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不得大於配電箱之額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進屋導線端之配電箱裝設多個隔離設備,且符合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規定者,得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配電箱之電源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值者,配電箱得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未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配電箱,其裝設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超過四二極。
二、配電箱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採用三○安以下額定之附熔線手捺開關者,應裝設二○○安以下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配電箱內之任何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正常狀態下連續滿載三小時以上者,該負載電流不得超過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之百分之八○。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接戶開關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戶應設置接戶開關,能同時啟斷進屋之各導線。同一用戶在其範圍內有數棟房屋者,各棟應備有隔離設備以切斷各導線。
二、接戶開關應採用不露出帶電之開關或斷路器。
三、接戶開關應裝設於最接近進屋點之可輕易到達處,其距地面高度以一.五公尺至二公尺間為宜,且應在電度表之負載側。
四、接戶開關應有耐久且清楚標示啟斷(OFF)或閉合(ON)位置之標識。
五、一組進屋導線供應數戶用電時,各戶之接戶開關、隔離設備,得裝設於同一開關箱,或共裝於一處之個別開關箱;接戶開關數在三具以下者,得免裝設表前總接戶開關或隔離設備。
六、多線式電路之接戶開關無法同時啟斷被接地導線者,被接地導線應以壓接端子固定於端子板或匯流排作為隔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