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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研議第二十一條每人每月補助金額、第三十一條每桶補助費用計算參數及審查申請者提送之計畫書或補助案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人以上,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研議或審查後核定。
審查人員與受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審查結果有修正意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依審查意見補正。
前三條規定之用人成本,每人每月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業者之相關人事支出、相同行業平均工資行情、受補助石油設施營運特性等因素核定實施。
前條每桶補助費用計算方式為:〔(平均補助里程×每公里運載成本)+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折舊費用+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維護費用〕×差價補助係數。前項參數說明如下:
一、平均補助里程:桶裝瓦斯由分裝場運載至受補助村(里)之額外運載距離,並依區間計算平均補助里程。
二、每公里運載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
三、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折舊費用:車輛購置成本÷車輛折舊年限÷瓦斯行年估銷量。
四、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維護費用:車輛購置成本×百分之五÷瓦斯行年估銷量。
五、差價補助係數:採人口密度及額外運載距離計算各村(里)額外運載成本總分,並以統計方法評估額外運載成本總分差異程度,各村(里)差價補助係數分別為一、零點五及零。
六、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九五無鉛汽油油價÷油耗值×二)÷瓦斯運載量。
七、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月均薪資÷月均工時÷車行均速×二)÷瓦斯運載量。
每桶補助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