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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之特殊村(里),每桶補助費用,之計算方式,準用前條之規定。
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第一目之特殊村(里),計算參數之每公里運載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及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依當地桶裝瓦斯運載情形,另行定之;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第二目之特殊村(里),計算參數之平均補助里程,應參酌前一年度因天災或事變致須行駛替代道路之月份占全年之比例,另行定之。
特殊村(里)之認定,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報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原因、期間及地點等資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油設施,指下列油品或液化石油氣設施:
(一)油品設施:
1.加油站。
2.漁船加油站。
3.航空站加儲油設施。
4.油庫。
5.輸油管線。
6.碼頭輸油設備。
7.海運運輸槽。
(二)液化石油氣設施:
1.加氣站。
2.鋼製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
3.分裝場之海運運輸槽。
4.分裝場之分裝設備。
5.分裝場之固定式儲存槽及其附屬設備。
二、油庫:指輸儲油品及其相關設備之庫區場所。
三、運輸費用:指油品或液化石油氣之海運、陸運費用及其他因辦理運輸而生之必要費用。
四、用人成本:指石油設施因經營成本差異所需之營運必要用人成本。
五、灌裝成本:指離島地區分裝場於臺灣本島提貨灌裝液化石油氣至海運運輸槽所生之灌裝費用。
六、設(購)置:指石油設施之第一次設置及購置。
七、擴增:指既存石油設施所增加之功能或設備。
八、汰換:指既存石油設施因升級或有不堪使用之虞所為之汰舊換新。
九、維護:指既存石油設施或其零組件之檢查(定)、保養、修復,或既存石油設施之零組件之升級、更新。
十、家用桶裝瓦斯差價:指一般家庭使用之二十公斤裝液化石油氣,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較非補助地區所明顯增加之運載成本。
十一、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
十二、原住民族地區: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十三、離島地區: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十四、特殊村(里),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聯外道路屬山嶺區碎石、碎石不平整之路面或山嶺河底原野之臨時替代道路,致每公里運載成本增加者。
(二)因天災或事變而行駛替代道路,致平均補助里程增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