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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前條運輸費用補助,以與油品運輸有關者為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海運運輸實際發生費用及其他因辦理運輸所生之必要費用後,審核補助金額。
申請離島地區油品海運運輸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油品儲運業務經營概況。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
三、油品名稱及其供應來源、船舶噸位、海上運輸油槽型式、海上運輸油槽數量、運輸方式、數量及航程數。
四、最近供應來源之航程距離資料。
五、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
六、年度運輸數量及費用預算。
七、為辦理海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