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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前條及加氣站以外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其必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補助比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石油設施直接關聯且重要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一)儲油槽及其附屬設備。
(二)液化石油氣固定式儲槽及其附屬設備。
(三)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
(四)泵輸設備。
(五)輸油管線。
(六)加(灌)油設施。
(七)鋼製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設施。
(八)碼頭輸油設備。
(九)海運運輸槽。
(十)分裝設備。
(十一)品管及化驗設備。
(十二)油水分離設備。
(十三)營運必要之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二、與石油設施間接關聯且重要者,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一)消防及安全設備。
(二)輸儲設備機房或廠棚。
(三)營運必要之電氣設備。
(四)汙水處理系統。
三、為維持石油設施基本功能運作者,補助百分之十五:
(一)營業站屋。
(二)場(庫)區。
(三)其他維持營運必要之項目。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費用之補助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一鄉(鎮、市、區)無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qxd)÷(n+1)
S :補助比例。
q= ,q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20 ,離島地區 d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最近加油站行車最短距離,單位:公里。
n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設置漁船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一鄉(鎮、市、區)無漁船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qxd)÷(n+1)
S :補助比例。
q= ,且 q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30 ,且 d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與既存最近漁船加油站最近航行距離,單位:浬。
n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前項基本配備之建造成本上限如下: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
(一)無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者: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二)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者:新臺幣七百八十萬元。
二、離島地區:新臺幣八百三十萬元。
第一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如下:
一、營業站屋,含雨棚、油泵島。
二、加油設備,含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三、儲油槽及其管線。
四、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
五、消防及安全設備。
六、營運之基本電氣設備。
七、營運之基本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八、其他維持營運必要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