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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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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6 條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應每五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
第 5 條
有關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於蒐集後應予彙整分析,並建立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