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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
依前項規定經核准經營之業者,不適用安全存量及石油基金相關規定。但以石油製品為摻配原料者,該石油製品不在此限。
第一項有關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及銷售業務,其經營申請、資料申報、品質規範、用途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