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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採礦權者經依本法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視為存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探礦執照,應以照載有效期間為準,不以實際領照之日起算。至申請展期 ,不得逾越礦業法第三十二條之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