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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礦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原告之採礦用地,原屬保安林地,經劃定為日月潭綠化保留區。被告官署 對原告採礦之申請未予准許,揆諸礦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尚無 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