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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例示如下:
一、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二、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並得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三、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 EN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