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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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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求償權時,得先與
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協商,並審酌犯罪行為人之一切情況
,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協商不成立時,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12 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 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