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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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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所定可歸責之事由,得依下列情形審酌之:
一、被害人以強暴、脅迫、侮辱等不正當之行為引起該犯罪行為者。
二、被害人承諾或教唆、幫助該犯罪行為者。
三、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