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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檢察機關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除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告知其權益外,並視其需要即時轉介保護機構或分會提供協助。
檢察機關為前項轉介時,得併同提供有助於保護機構或分會執行保護服務業務所需之案件相關資訊或文件。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
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