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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出版品者,指行為人或所屬公司、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