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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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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復受損害賠償,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補償之
項目。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利息,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利率計算。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 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 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 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 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 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 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 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 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第 13 條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 金額內返還之。 二、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 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