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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EN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為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監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與受刑人有關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