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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EN
看守所應依前條審議結果安排被告生活輔導、管理事宜,並依被告志願安排作業及宗教活動。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入所調查完畢後,應作成調查資料,並提交審議。修正時,亦同。
前項審議由看守所長官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之人員,以書面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