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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EN
受刑人保外醫治經核准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釋放後,其出監日期、保外醫治期間、嗣後展延期間及返監日期,監獄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署,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監獄辦理先行保外醫治或報請監督機關准其保外醫治,經核准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並經檢察官開立釋票後始能辦理釋放。
為確保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日後刑罰之執行,監獄得函請檢察署檢察官審酌併為限制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