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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EN
執行機關應於對受刑人施以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前二個月召開篩選評估會議,並參酌受刑人之犯行、在機關情狀、家庭成長背景、人際互動關係、就學歷程、生理與精神狀態或治療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評估。
前項篩選評估完成後,執行機關至遲應於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件或刑期將屆滿前二年,開始對受刑人施以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每月不得少於二小時。每屆滿一年應至少評估成效一次為原則,至通過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為止。
治療評估或輔導評估小組開會時,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在機關情狀、治療或輔導成效、再犯危險程度、社會網絡保護因子、受刑人陳述意見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評估,參與治療或輔導人員並應列席報告個案治療或輔導狀況。
前三項之評估結果,如有事實足認得予變更者,應遇案召開前條各該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變更之。
前四項評估及變更之結果,應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執行機關應成立篩選評估小組、治療評估小組及輔導評估小組。
篩選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副首長或秘書、教化、醫事或社工人員計三人,及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法律或犯罪防治專家學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人員計四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副首長或秘書擔任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篩選受刑人須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處遇。
治療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犯罪防治、專業醫事人員及監獄管教人員至少七人以上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該小組委員推選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實施身心治療之成效。
輔導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副首長或秘書、管教人員計三人,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犯罪防治、專業醫事人員計四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副首長或秘書擔任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實施輔導教育之成效。
前三項之小組委員,由執行機關遴聘,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