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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第 48 條
前條之獎勵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發給獎狀或獎章。
三、發給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47 條
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
三、體育優異者。
四、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