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六十二條所稱「花草」,指盆景花草而言。並應作適當之佈置。
同條所稱書畫,應於佈置前經教化科之審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