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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監獄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為之。
媒體採訪涉及監獄人員或個別受刑人者,監獄應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得為之。
媒體採訪時,監獄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受刑人或相關人員之尊嚴及權益。
媒體採訪對象或內容如涉及兒童或少年、性犯罪或家暴、疾病或其他法令有限制或禁止報導之規定者,應遵循其規定。
媒體進行採訪時,如有影響監獄安全或秩序之情形,得停止其採訪。
媒體採訪後報導前應事先告知監獄或受刑人。報導如有不符合採訪內容及事實情形,監獄或受刑人得要求媒體更正或以適當方式澄清。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監獄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