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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監獄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推動受刑人自主健康管理,應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協助辦理。
除管制藥品、醫囑或經監獄人員觀察結果,須注意特定受刑人保管藥物及服藥情形者外,監獄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推行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使受刑人自行管理及服用其藥物。
受刑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監獄對於受刑人應定期為健康評估,並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及推動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施行前項健康檢查時,得為醫學上之必要處置。
受刑人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監獄秩序及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情形下,得請求監獄准許自費延請醫事人員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
第一項健康檢查結果,監獄得應受刑人之請求提供之。
受刑人因健康需求,在不妨害監獄安全及秩序之情形下,經醫師評估可行性後,得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
前項購入或送入物品之退回或領回,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