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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依第二十條規定受刑人所須穿著之外衣,其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之;並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採用涼爽透氣或符合保暖所需之質料。
因應氣溫或保健上有必要者,經監獄許可,受刑人得使用自備或送入之衣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前條受刑人之和緩處遇,依下列方法為之:
一、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之方法行之。
二、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
三、監禁:視其個別情況定之。為維護其身心健康,並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四、接見及通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許其與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並得於適當處所辦理接見。
五、給養:罹患疾病者之飲食,得依醫師醫療行為需要換發適當之飲食。
六、編級:適用累進處遇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十九條之標準八成計算。
刑期未滿六個月之受刑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