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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九十七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五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