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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EN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係指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具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之人。
前項所稱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得參考下列基準判斷之:
一、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二、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高級主管。
三、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商業往來關係之人。
四、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受僱人或僱用人。
五、由前款受僱人或由其擔任代表人之法人所僱用之人。
六、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借款債務之借款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之人。
七、代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之人。
八、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法人或信託之實質受益人。
九、擔任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利益所設立法人或信託之實質受益人。
十、受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委託,負責持有、管理或運用其資產或其他利益之人。
十一、以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受益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該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十二、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所屬人民團體或工會之負責人。
洗錢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前項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