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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第十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人事室辦理。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
職務評定審議會審議職務評定議案時,應將平時考評紀錄、職務評定表、職務評定清冊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職務評定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機關首長覆評。
職務評定審議會初評議案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有關人員或其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職務評定審議會開會時,其出席委員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職務評定審議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機關首長對職務評定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職務評定審議會復議。機關首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