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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