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EN
檢察官、推事辦理刑事案件,於必要時,得商請所在地保安機關、警備機關協助。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