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 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