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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法 EN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之補償,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受託人有過失時,準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