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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之條件、期限、廢止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