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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7 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
,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應就有關職系選用
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第 8 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