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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9 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第 8 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