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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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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 4 條
董事、監事或院長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第十八條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認董事、監事或院長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之處置。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第 17 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第 18 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