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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二條第五款相關圖面,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畫範圍之位置圖。
二、計畫範圍之地形圖。
三、計畫範圍之地籍圖。
四、計畫範圍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五、計畫範圍之土地使用計畫圖。
六、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建議圖。
七、古蹟觀覽之通道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圖面。
前項各款應製作為計畫圖,其製作格式依計畫範圍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書圖製作相關規定辦理。
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
古蹟保存計畫,應以章節及圖表敘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範圍。
二、基礎調查。
三、法令研究。
四、體制建構。
五、相關圖面。
六、其他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