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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國寶及重要古物(以下簡稱古物),因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者,應由保管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依第三條申請之。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
申請單位應於古物運出國日至少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古物運出入期間、出國地點、國外展覽或存置場所等。
二、計畫書。
三、契約書,應以中文或中外文對照方式作成,內容包括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
四、古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古物名稱、年代、級別、編號、形制、材質、尺寸、件數、保存現況、保險金額及古物照片清冊等,並附電子檔。
五、預定隨護人員名冊。
六、古物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借展國之免司法追訴或扣押保證文件。
七、古物保管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委託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保證書。